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婚姻
效力

婚姻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案中赵女士和男友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其对男友的新房不享有继承权。 以上就是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 “试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一方身亡另一方有权继承吗 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 咨询律咖网 专业 律师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指引 第一章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节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结婚数年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便草草收场,只留下一个现年3岁左右的小男孩南南。陶女士说自己和老公感情非常好,二人现在也在考虑生孩子的事情了。 本来一切都非常顺利,但是今年下半年开始,陶女士就慢慢觉得不对劲儿了。先是6月份的时候,南南因在小区玩耍不慎摔断胳膊必须住院,李某前妻总是以一个人照顾不来为由,要求李某陪护,李某心系儿子,既出钱又出力,整夜整夜的呆在医院不回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 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应遵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预。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谢觉得自己结婚是受到了欺骗,婚后多年也一直被当外人,这笔钱不应返还。 现在小谢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关于无效婚姻之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小谢与小郑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他们自始只能视为同居。 同时小郑家人限制小谢人身自由的行为又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小谢可以考虑直接报警或者在恢复人身自由后报警。
咨询律师: 胡骅
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为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却已经登记结婚的问题提供了依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它适用于哪些情况?婚姻被宣判无效之后,双方的财产和子女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什么时候开始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效婚姻]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婚现象频出,民政登记存有漏洞 重婚、骗婚不只对个人造成伤害,还对社会风气造成危害,成为不稳定的因素。婚姻登记审查很重要,在婚姻登记上,民政部门履行的是形式审查职能,但这一形式审核,对其真伪性难以具备审查能力,全靠申请人自愿“声明书”,使得一些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骗取结婚登记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记者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完善婚姻登记审查的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赵某隐瞒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与王某结婚,且在婚后久治不愈,王某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日前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宣告王某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1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见面认识时,介绍人介绍赵某曾被煤气中毒,现比较老实、本分、不爱说话。双方认识三天后订婚,于2012年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下面,本文就重婚罪怎么判、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等问题为大家简单阐述。 首先就需要了解什么是重婚罪。这叫知己知彼。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不属于重婚罪,那下面的内容您想不想看就视心情而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婚] 详解捉奸技巧(1)
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婚姻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受法律保护,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
咨询律师: 胡骅
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审查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和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并且通过询问、提醒、告知的方式弄清是否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和违法的婚姻行为,同时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3、本案原告与“张甲”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了各自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撤销婚姻] 骗婚的特征及救济措施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关于骗婚的法律规定尚有欠缺,一是难以认定,二是难以举证,对于那些真正被骗者,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因此,对于那些特殊需求者,擦亮眼睛,未必不是一个避免日后麻烦的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咨询律师: 胡骅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 3.
咨询律师: 胡骅
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 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
咨询律师: 胡骅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