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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效力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事实婚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准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最为相似,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严格的区别,并不是同一的性质。其基本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的基本性质不同。准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虽然都是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但是,准婚姻关系的性质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尽管存在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但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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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何种婚姻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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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这是必备的条件。还有禁止的条件,在一定的亲属之间是禁止的,一种是直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结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去登记。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如果有违反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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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咨询律师: 刘波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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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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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调解无效婚姻
导读: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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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类型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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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υ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出现了法无明文的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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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没有以夫妻名义,也不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只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认定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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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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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根据司法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基层组织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与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同,因重婚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增加了“基层组织”,这是因为,重婚已经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加大社会监督和打击力度,因此,因重婚而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及近亲属外,基层组织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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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因此,假如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的话,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 2、另据相关规定,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一般会再每审判年度终了时,统一将审判文书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查。因此,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该有法院的裁判文书。 3、即便当事人丢失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再婚的,现婚姻仍合法有效,不会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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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顾名思义就是重复结婚。随着婚外情的普遍增加,重婚罪怎么判也成为普通大众关心的焦点之一。 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是不少朋友更想了解知道的。下面,本文就重婚罪怎么判、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等问题为大家简单阐述。 一、什么是重婚罪? 大家不要奇怪,你想了解重婚罪怎么判,需要什么证据,首先就需要了解什么是重婚罪。这叫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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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前婚是登记婚的,后婚不管是什么行为,都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处罚,怎么判,判几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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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证据内容足以证实重婚事实存在,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如重婚者的书信来往、聊天记录等。 同居虎重婚的区别在于统计并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是两个人在一起持续的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不予夫妻相称。有些人认为,有了非婚生子就能证明有同居事实的存在,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会导致非婚生子的孕育出现,因此,不能金平有了孩子就断定出轨房构成了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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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婚外情已经成为幸福婚姻的一大杀手,很多婚外情的受害者往往对重婚存在一些疑问。如什么是重婚,对方重婚了怎么办?发现对方有婚外情,如何收集重婚的证据呢?如果这些问题是您想了解的,那么,本文即将为您解答以上问题。 一、什么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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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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