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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而结婚的,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因此,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方隐瞒婚姻史,另一方在婚后不久发现的,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回答: 隐瞒婚姻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节,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申请撤销婚姻关系,隐瞒婚姻史,对一方伤害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如何界定是否“以夫妻名义”? 有重婚行为的,如果两个婚姻都是登记结婚,当事人很容易调查取证。但如果一个或者两个婚姻都属于事实婚姻,就需要界定哪些情形属于“以夫妻名义”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李女士的丈夫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婚后夫妻两人和老人共同生活。由于老人患有慢性病,多年没有工作收入,便留在家里做家务,家庭生活开销由李女士夫妻两人负担。李女士和丈夫在结婚五年后,用婚后积蓄14万元及从亲朋好友处借来的8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丈夫名下。近几年,李女士和丈夫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离婚,谁知分割房屋时婆婆也参与进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婚姻法办案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婚姻法律问题
在线法律咨询(婚姻) 一、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我的名下,我支付了二十万元首付款。我与任某结婚后,我们共同还贷五万元,还有十五万元未还。现我与任某离婚。请问黄律师:这套住房归谁所有?还有十五万元贷款由谁偿还?——张某 答:该住房归你所有,剩下的十五万元贷款由你偿还;你应当补偿任某二点五万元;对于该住房的增值部分,则按你们的出资比例分割。 二、我和王某已登记结婚,我系初婚,她系再婚。
咨询律师: 胡骅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子小强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张先生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林女士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让张先生探望孩子。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拥有定期探望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林女士林女士辩称,孩子不是张先生亲生的,不同意其探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没有,则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将户口挂靠在街道集体户。 二、离婚后如何分户? 去派出所办理离婚分户、迁户手续时需要带以下材料: 1、本人离婚分户申请书; 2、单位(村居、小区)证明; 3、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 三、离婚分户申请书怎么写? 下面就给提供一个离婚分户申请书范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9年 11月28日,北京律协请最高院民庭吴晓芳法官为北京律师进行了一场《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讲座。本人前往聆听,获益匪浅。特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 吴法官说:目前,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些相对复杂并且无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的问题,而且,对某一具体问题,各地或者一地各个法院判决很可能不同。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尽量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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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
林陈秀律师咨询电话159587986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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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诉中能否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过程中,应分清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及经济赔偿,三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诉讼中表述出错,很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一、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权利,有帮助义务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夫妻间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尤其是一方病重、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乐安县一对老夫妇抚育孙子孙女15年,没得到儿子儿媳知恩报恩,他们一怒之下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及劳务报酬8万元,引发热议。 传统观念中,老人帮子女带孩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目前一些老人开始挑战传统,要求子女支付工资。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该不该?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可行呢? 老夫妇向儿子儿媳追讨“带孙费” 老陈是乐安县罗陂乡杏园村的农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夫妻间也存在借贷关系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令刘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分析】 李女士与刘先生虽然在“借款”时是夫妻,但法律没有禁止夫妻间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夫妻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李女士借出的欠款来源于其婚前自有房屋抵押的贷款,属于个人财产,加之有借条为证,因此借贷关系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即形成了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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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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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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