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婚姻
法规

婚姻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婚姻法规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姻法解读、婚姻法条例、婚姻法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当下离婚案件中的有些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结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不同、同地不同区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反映了审判实践需要立法加以规整的必要性与及时性。本人因近期去了内蒙、青岛、厦门、成都等地,耽搁了《(王英原创)认真负责看待婚姻法解释三(续)》的博文进展工作,在此,深表歉意。今天,本文就解释三公认的不足之处做一阐释,共勉。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离婚途径的选择
的是进行和好的调解工作,告诉咨询者,如若离婚,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严重的,甚至会严重影响到父母、子女和自己三代人的幸福生活,既然离婚的目的是追求幸福生活,那么何不去改变自己,尽力去改变现在的状况呢?实践工作中,有一部分人会被劝回家,双方和好如初,有些人会再次光临,坚决离婚。 现将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以及婚姻登记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如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房屋虽然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处的认定,就是办案法官断章取义的最佳典范,是严重侵犯女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法院如何判定婚外情
在很多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法院为何只在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存在暧昧或是亲密关系,却不直接认定存在过错?法院到底如何认定婚外情,很多当事人都有此疑问。应该说,目前法院对待婚外情认定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究其原因,全国人大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基于和谐和平衡的考虑,立法者对于婚外情的认定就是非常的保守。新的《婚姻法》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定为二种,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诉讼中的十六大认识误区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离婚之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所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变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消失,如双方的亲属关系解除,双方都取得再婚的权利,相互扶养的义务消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末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新婚姻法三的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六大亮点 一、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执行日期:2004-4-1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一方死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双方婚姻还有没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其个人财产即成为遗产,转归有权接受该遗产的他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当事人)所有。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什么情形会导致婚姻终止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具备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婚姻关系也当然的随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时,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在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时终止。但是有例外,即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而原配偶没有再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解读] 婚外情的定义
(英译:ultra-marriage love)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婚外恋是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社会公德的。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是一个十分让人头疼的家庭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婚外恋”从字面上它是一场恋爱,但从实质上它不过是一个偷情、偷性的过程,这是由男女性别不同,生理心理不同所带来的必然区别。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没有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下定义。我们认为,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对配偶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过错”的形式多样,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重婚等。 二、认定“过错”的证据 (一)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 接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书。
咨询律师: 胡骅
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的人能否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因为丧失了人身自由, 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权并未被剥夺 ,因此事可以结婚的。 应该注意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这对于降低我国人口增长、缓解人口压力是非常必要的。所谓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岁,即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子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什么是晚婚晚育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解读] 离婚时的债务分割问题
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