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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时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问题都是夫妻双方非常关心的问题,当然作为夫妻双方还必须关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别离婚时什么都没分到,却分到一堆债务…今天看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及共同债务的一些热点问题。 1、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外遇出轨,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属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仅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说也可不这么分,甚至多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轨与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咨询律师: 胡骅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 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自然人、家庭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使个人债务、家庭债务混合为一体,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好这些债务纠纷,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审理好夫妻间债务关系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应分清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 债是特定的人之间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2、因侵权所生之债。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种类不断增加。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自然人、家庭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使个人债务、家庭债务混合为一体,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好这些债务纠纷,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审理好夫妻间债务关系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应分清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 债是特定的人之间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很多小伙和姑娘们结婚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房产证到底写谁的名字,房价不低,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所有资产。 男方、女方、恋人双方、父母、准夫妻……哪一项弄不清楚,都会被人问:你几个意思?甚至,分分钟离婚收场。 房子是大事,但也不是终身大事啊! 最近看电视,为了娶得美人归,男方主动拿出房产证要把女方的名儿加上去,结果陪看的律师,冷哼一声,“你以为房产证上有你名字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是夫妻共同房产,什么情况才是个人房产呢? 一、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在离婚房产分割时的纠纷问题 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债务] 离婚夫妻债务性质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是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该怎么分割就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财产处理该怎么处理呢?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前一些人为了在离婚时多一些财产,就进行财产转移。那么哪些算作财产转移呢?该怎么识别呢?以及该怎么应对呢?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化也随之膨胀,然而精神文明却在走跳楼,爱情也变得那么的脆弱,离婚率奇高。在这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多的离婚前财产转移的问题,不少离婚夫妻和准备结婚的同志都提出这样的疑问: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如何避免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并保护好自已的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引导语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 目前关于产权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主要有5种做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1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刘某和张某各承担6500元偿还义务。 归因:司法认定标准的差异 刘某当庭提交了自己向他人借款的借据原件以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出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该13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且附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故二审法院认定该三张借据的效力,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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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黄某和王某系80后小夫妻,婚后俩人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2012年2月份,黄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黄某投资失败迟迟没有还款。2012年9月份,张某遂将黄某和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婚房取名的法律后果
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区分与分割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8、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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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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