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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婚后个人财产] 怎样区分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
咨询律师: 胡骅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观点上存在不同认识,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支持和反对意见不一。 一种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众咨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秦景敏律师答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认定、处理原则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众咨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复:不一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应属于夫妻共有。但在下列情形下,虽然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八种情况
离婚一定会牵扯到财产分配,特别是作为房产,更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争论的焦点。那么你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都会出现那些情况吗?以下8种常见的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将会为您详细解答。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李某、丁某系夫妻,婚后丈夫李某在外打工,春节前李某返乡过年,交给丁某一张5万元存折,户名为丁某。不久李某发现丁某与本村张某有私情,随即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某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包括自己交给丁某的5万元存款,丁某认为该笔以自己名义的存款是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80000元及利息。 【争议】 观点一、被告胡某和李某已经离婚。被告胡某所借的债务李某并不知道,所借款并不是用于做生意的,也没有使用在家庭。借款是赌债所欠下的,是高利息一直计算得来的。李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赵某于2005年5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付了20万首付款,房贷为20年,还贷本金加利息58万。赵某与2005年11月与章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至今。现在由于感情不和,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前公证书中的赠与。在庭审中,赵某提供:一、房产证一本,上面只有赵某的名字。二、婚前财产公证书一份,公证上载明房产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田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形成夫妻关系。6月,华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担保债务10万元。原来早在2011年6月田某为其好友双某借款一年做了担保,现借款人双某逾期未还借款,现双某与田某均不知所踪,故华某要求田某李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李某承认知道田某担保一事,但并不赞成,且自己并未从中获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以上可看出,该新购房产并不在其列。 二、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转化,法律尚无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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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琳被告余波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7日在武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无故争吵,故原告许琳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余波离婚,且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而被告余波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根本没有外债。 【分歧】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中应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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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6月共同出资购得一商品房。2008年5月1日,刘某诞下婚生儿子李小某,于是,为了表示父母对子女的爱,李某与刘某将他们名下的房屋转到李小某名下。2012年3月,刘某要求与李某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 【分歧】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可以分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殷某置之不理。万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被告殷某立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依照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支付原告8万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确认双方讼争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以及被告必须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上,没有争议。但对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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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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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也不能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此套房也确实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故在划分这一套房产的时候,只能作为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但借龚某母亲2万元根据现在增值的数额补还给龚某。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应归谁所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年12月,吴某与胡某因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小胡由胡某抚养,但未就安置房进行判处。2013年1月,吴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安置房的所有权进行分割,由胡某对吴某应得的安置房份额进行补偿。据悉,该安置房仍在建设中,尚未交付使用。本案中,吴某离婚后能否要求对尚未交付的安置房进行分割? 【分歧】 对于本案中吴某能否要求对尚未交付的安置房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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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因为欠条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借出的3万元应有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关于欠条的约定有效,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条的性质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欠条的效力应为有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 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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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如何分割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应支持,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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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前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系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屋归属性质就颇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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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形成侵权之债,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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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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