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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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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性质]
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的条件
我国法律目前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无明文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设定合同债权质押,需有选择地借鉴和我国担保立法相近的外国债权质押制度,并运用“契约自由”之法律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债权质押方式,以保障质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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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合同债权性质]
合同债权性质
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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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合同债权保护]
人法因对三约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国家在立法和判例中开始突破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划分界线,在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不力时,适时地引入侵权责任制度来补充保护合同债权。这种突破,尤其体现在允许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确立了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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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合同债权保护]
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其对时效的影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各国民法原则上规定,权利继受对时效的进行没有影响,应与已经经过的期间合并计算。债务人可以以消灭时效已过去的得对抗原债权人的那部分时间,来对抗新的债权人。相对人因为债权让与或法定移转发生更替时,对时效也应合并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较为合理,可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上文是笔者对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一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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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合同债权保护]
债权协议受法律保护
读者田俊来信说:“我于2002年3月20日借给朋友饶某现金15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后饶某外出打工多年未归,我一直未主张权利。今年4月,饶某回家后才归还了我5000元,其余欠款饶某写了还款计划,待打工挣到钱后一年内归还。请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剩余部分写了还款计划,这笔债务还受法律保护吗?”本报请长安区法院樊振忠给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补救。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田俊读者反映的情况看,那笔债权的还款期限至2003年3月20日,诉讼时效期间至2005年3月20日止。其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诉讼时效满后,债务人已偿还了5000元,剩下的10000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第一种补救办法,因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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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合同债权保护]
侵权责任制度中对合同债权的保护
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从条文上看,其中所称的“财产”、“人身”利益并没有排除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利益,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国都没有将合同债权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应该说,违约责任制度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在特定情形下越来越显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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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合同债权保护]
该公安机关调处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债权虽然能按上述要件认定有效成立,但却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黄某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出具欠条给张某时,向张某提出了附加条件,即“黄某弥补张某损失1200元,该案侦破后,可以归还此款”,张某也表示同意。显然黄某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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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