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欺诈 > 劳动合同欺诈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小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小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小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小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小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小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小姐的销售业绩平平,遂对王小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调查发现,王小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小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小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点评】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
咨询律师: 胡骅
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在简历上大做文章,岂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北京某制药公司一副总简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 被告赤某系日本国籍,为了谋取高薪编造了其曾在日本某制药公司担任顾问、中东海外总代表等职务从而顺利地同北京某制药公司签订了月薪6万元的聘用合同,并被聘任为企业副总经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亦应得到一份合理的报酬。 案例中,蒋某为了能够达到被公司录用的目的,使用了伪造的硕士学位证书,骗得计算机公司误以为他符合本公司的用人要求,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蒋某采用假学位证书欺诈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7月18日,备受关注的“假北大博士”刘志刚诈骗高校案二审有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今年31岁的刘志刚,是河南省许昌县人。2004年11月14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服务公司必然十分清楚这一点,但在与梁涛签订劳动合同时,非但没有告知梁涛实情,反而在合同书封面的劳动性质一栏中含糊其辞,只填入“合同制”而没有标明是“全民”还是“集体”。因此,劳动服务公司的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这份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者求职或者应聘时,究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将自己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比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往不良事迹等等,是否应当一一如实相告?这是一个劳动者隐私和用人单位知情权如何加以平衡的问题。 案例回放: 2007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定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的职务为人事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是否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欺诈] 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做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该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因为,李小妹的欺诈行为并没有对他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构成瑕疵,也就是说,她实际上是具有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以欺诈...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指的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从而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984年9月13日,河南洛阳工学院经该市劳动人事局审查同意,补员招收梁涛为合同制工人(即人们常说的全民合同工),工龄从1981年8月1日起计算,并被安排到该院附属工厂工作。1989年梁涛又与洛阳工学院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但应聘的劳动者没有这种资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