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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叫做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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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的中止情形
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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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怎样处理越权代理产生的纠纷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怎样属于越权代理
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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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规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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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内容,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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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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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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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停车场的保管责任怎样认定
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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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签订保管合同文本有哪些条款
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⑶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⑷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⑹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⑺验收的方法; ⑻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⑼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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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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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确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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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则应承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检验租赁物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式接收和检验租赁物,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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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瑩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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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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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系双方互负有对价给付义务之双务合同,如一方在履行过程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即应归于消灭,相对方的合同债务亦应被免除。也就是说,竞业禁止协议在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亦应约定用人单位负有给付劳动者相应补偿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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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竞业禁止的两种情况
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 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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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怎样进行仓单的质押
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仓单质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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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仓储保管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交易习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 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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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仓储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 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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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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