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合同
纠纷

合同纠纷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带力合同纠纷、合同诉讼、担保合同纠纷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法定的免责 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休息办法; 三是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凭门诊病历能认定工伤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具备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8月23日以书函形式作出的认定黄某因工受伤的决定。 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确定申诉请求的四个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有多种,每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请求的确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确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 确定主管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最新2010年国家赔偿标准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高检院刑事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说,高检院已经抓紧修改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新的赔偿标准是高检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之后,受害者乐某的家属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项的损失。 【分歧】 关于受害者乐某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者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相关人员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乐某在治疗期间出走,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授权委托书签订须知
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咨询律师: 胡骅
2009年8月,张某在某家具城订购了一套家具,双方约定了购买家具的价格、质量和提货时间。当时张某交给家具城1万元,该家具城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了收张某订金1万元。同年12月,家具城通知张某付款提货。这时,张某居住地需要拆迁,张某需要大量资金购买新住房。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张某不再愿意购买所订购的家具,并要求家具城退还其交纳的1万元。家具城则以张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为由,拒绝退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读者咨询:“我与李某、吴某三人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经营农产品的合伙企业。可李某、吴某却将利润分配为两份,由他们两人分占,要我退出。因遭我拒绝,他们便在我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全票通过’了一个将我强制除名的会议决议,以我不会经营为由将我除名。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法官认为,李某、吴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致人损害”,有的学者称为“共同过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所适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或者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均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法官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擅自适用该原则。本法明确规定了几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如第5章的产品责任、第8章的环境污染责任以及第9章的高度危险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非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是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但是,由于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所有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能避免危险,如飞机遇到空中的飞鸟、突遇恶劣天气而坠机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 “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可以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未将所售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善意的买受人,则应当赔偿因此给买受人带来的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另外,如果有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等3种情况,承租人无权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原房主出卖房屋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主张原房主对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张原房主与新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物损坏如何承担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资产类承包项目包括水渠、机电井、农业机械、运输车辆、车马农具、房屋、畜禽舍、饲养设备、电力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等,在合同上要写明数量、质量、规格、牌号、价值及附带物件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