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纠纷
合同纠纷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带力合同纠纷、合同诉讼、担保合同纠纷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其它合同纠纷]
高校食堂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支持和职工食堂全体新老员工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为今后做好服务工作,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和较好物质基础。具体食堂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收入、经费支出、人员培训、食品安全卫生、其他等)。 二、依靠领导,依靠骨干,发动职工,整章建制
咨询律师:
胡骅
[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的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条款。但是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通常可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两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试用期内。二、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三、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由于劳动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对于证据的控制等因素,法律规定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担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1、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如需在上海地区录用应届毕业生,带齐下述材料即可直接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除外); (2)有效期内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需加盖公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问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将如何补偿?
一名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十年以上,某公司于2007年10月与该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10月合同期满。 问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将如何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拒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义务?
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建立职工名册,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告知义务。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一般情况下单位与劳动者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息量上,用人单位要优于劳动者,如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工资分配配状况、发展前景等,如用人单位不如实介绍,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从而难于作出题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判断。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告知有关情况。用人单位不依法履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阶级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发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11/23)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劳动者的情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一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较为长期的劳动关系,或是家庭负担较重,需要给予适当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况之所以不能被裁减,是因为这四种情形都是劳动法律法规侧重加以保护的。 劳动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裁减,否则,将直接构成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性质改变,劳动者工龄是否会受到影响
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员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一年来,**保险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采购员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又一年过去了,时间总是在悄无声息中流逝。真的很感谢公司给我提供磨练自己的机会,更感谢公司长久以来对我的信任和栽培! 感恩的心,感谢命运,让我认识xx,花开花落我一样会珍惜!感恩的心,感谢xx,让她伴我一生,让我做坚强的自己。新的一年已经开始了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