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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因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七○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三所)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安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学成、杜文军、七○三所的委托代理人安念念、雷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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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扬州市顺天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海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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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24日、11月1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下称亚冠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何亚夫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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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xxx号 原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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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2
----借款合同未生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这是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案例,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较好地抓住了保险合同的基础合同---借款合同的致命弱点,成功地赢得了此案。笔者认为,此案的代理思路和对保险法律的把握和运用,对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处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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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021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259号。 2、案由: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光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美通,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素莲,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国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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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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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0万元,属于保险范 围,应为有效。投保时保险的汽车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被告请求按保险金额与重置 价值之比例赔偿损失,承担修理费用,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应予支持。保 险汽车重置价值为60万元,登记为30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足额部分的 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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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将带来什么? 我国今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针对近期社会公众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会不会引起保险产品涨价的担忧,数位保险界业内人士日前纷纷表态,新法的实施并不会促使保险产品大幅调价。 新《保险法》究竟“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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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扩大保险经营范围
新《保险法》特色一:扩大保险经营范围 新《保险法》新增了“保证保险”。所谓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例如,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欺骗等受到的经济损失。又如,人们买房时必然要买还贷保证保险,这属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一种,以保证购房人还不起房贷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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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新《保险法》特色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除了银行存款以外,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从原《保险法》限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同时新增“投资不动产”一项。 “投资不动产是原法没有的渠道,很有潜力,而且可以间接地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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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增强保险监管手段
新《保险法》特色三:增强保险监管手段 据了解,上一次《保险法》修订还是2002年的事,已经过去7年。保险监管的手段在实践中又得到了充分而多样化的发展,这些监管手段体现在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在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并且收到了一定的监管实效。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这一章进行了很大扩充,从两个方面体现出修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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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新《保险法》特色四: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大部分所作的大量修改,都体现了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强调。本文列举9个保险合同法的例子。 1、明确了不同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要求。据专家介绍,旧法对“保险利益”规定得比较笼统,也没有区分人身险和财产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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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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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保险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大厦。 负责人白进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菊,女,1961年4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山林村28号附9号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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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诉被赵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 法定代表人:方继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岚,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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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006-11-3 【大 中 小】 [原告]衡永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情] 2004年8月20日,原告衡永来(以下简称原告)就车牌号为京g34851的捷达fv7160gix型轿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出投保申请,并交纳保险费后,被告将保险单交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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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变更保险合同未改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发生变更,但保险关系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因此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事故双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能不能进行赔付?成都市高新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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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邹某、原审原告邹某、原审第三人谢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韶,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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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邵某诉被告某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高新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潘冬慧,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510132195410102421. 原告邵兵,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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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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