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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如果此前签署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纠纷该如何办?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规则”,那么,新《保险法》实施前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 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时至24日的20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养老服务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比重偏低、质量不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起的2年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虽然保险人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该份终身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已把几年或几十年的保险费一次交清了。那么,保险人该不该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问题 《保险法》第56条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而《保险法》第59条又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问题 1.受益人的认定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保险金在无法给付时,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旦按遗产处理就可以适用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但是对若被保险人与指定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应如何给付这一问题,由于《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一问题成为保险公司在理赔给付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1993-05-07 【实施时间】 1993-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对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1)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依照《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规定将保险纠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则这样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仍可以就该纠纷在法院起诉应诉。 当笔者初次看到《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这一规定时,不免大吃一惊,因为这一规定与仲裁在商务纠纷领域的盛行背道而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诉讼]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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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诉讼]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诉讼]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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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规定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我国《海商法》第 218 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一、船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后某运输公司将残余被污染的少部分物品运至惠州,某物流公司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人清点残余的物品,同意将残余的物品运回厂家进行翻洗。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 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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