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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一些企业对上市的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把企业规模做大,资产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立即申请上市了。 其实不然,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庞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环节,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并且,比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些指标考核的不仅是企业申请上市时的经营状况,还涉及到企业前三年管理运作情况。而一些准备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机遇,使更多的投资者关注这一领域,支持国有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上市就成为一条便捷而行之有效的道路。笔者根据其所在施工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的实际经验,谈谈股份制施工企业上市前的财务准备工作。 关键词:股份制施工;企业上市
咨询律师: 胡骅
[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上市条件
中国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 企业在国内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最少三个会计年度;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各银行业机构要满足不同融资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机构采取业内融资、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资金和腾出信贷规模,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分支机构应以不低于年度信贷平均增速,单独安排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推进信贷产品创新,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推行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质押难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只是具备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而要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方可上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中小企业板块是深交所主板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的要求,该板块在主板市场法律法规和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的相对独立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目前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发行的条件,未来开设创业板的发行条件将会有所降低,但不会低于《证券法》规定的最低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整体改制是原企业将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净资产折成股份,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出资人成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种改制方式要求企业的资产质量好,非经营性资产数额小,主营业务突出且盈利前景好。相比合并改制和分立改制来说,这种模式下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变动最小,改制前后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一贯性、真实性。以发行上市为主要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应该尽量采用整体改制的模式。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办事程序:申报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申报。 1.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3.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如发起人中有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5.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由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出)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 号)第一条。 申报条件: 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申报材料: (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省属企业或市国资监管机构(经委)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 一是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方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方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业运作经验等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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