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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互惠原则关系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原则,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来考察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是本文的目的。 本文首先从两大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在逻辑上揭示二者的互补性,指出双边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而互惠原则是双边谈判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双边贸易自由化成果多边化的推进器与根本保证,并且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互惠原则可能产生的对贸易自由化行为的伤害进行了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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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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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是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任一成员方。换言之,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应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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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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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简要概述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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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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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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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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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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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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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最惠国待遇
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的《关贸总协定》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并使之成为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有条件或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单方或相互最惠国待遇、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积极或消极最惠国待遇以及有限度或无限度最惠国待遇等。 如前所述,最惠国待遇就是甲给予乙的有关待遇也要无条件地给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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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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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为多边性、无条件性和相互性。 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延伸与扩大,所以,这里仅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为例,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加以说明。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建立之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都是以双边关系中,双方同时既是是给惠者又是受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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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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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经济全球化”一词被提出至今,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下日益完善起来,成为影响和引领世界经济的新规则。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流,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国际贸易和关税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最惠国待遇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完善起来,为各国保护本国利益、区域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世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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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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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约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1、含义: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和常用条款。 2、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①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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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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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与近现代中美关系
好的约稿束之高阁;中国政府经济部在审议美方约稿时并非没有意识到美方约稿形式上平等,但“两国经济实力悬殊过甚,商约施行后,两方所获取之利益,势难均等”。曾特别强调鉴于此约将成为中国与他国商约之范例,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尤其特别慎重”。只是因为“我有求于美,甚美有求于我”,中国外交部在提出自己的谈判对案时还是从全盘考虑,对美方的约稿作了最优惠处理,动机是“不致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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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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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1978年7月拟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二条 名词的使用 1.本规定中: (a)“条约”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不论它是包含在一个单一文件之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文件之内,也不论它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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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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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 (1)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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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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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什么含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又称无歧视待遇。 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缔约国双方将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同样也给予缔约的另一方。通常以最惠国条款的形式固定在贸易条约中。起源于早期资率主义对外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最初只适用于贸易关税方面,后来逐步扩展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各个方而,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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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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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的源流及其他
具有近代意义的“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o nation freatment)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对外贸易,不允许一国给予另一国特殊权利或待遇,要求利益均沾,其内容一般为通商、航运、关税、赋税、投资、营业、居住、旅行、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律权利。 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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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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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最惠国待遇
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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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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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怎么来的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出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中第5条把 “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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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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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一)主要险别a、平安险(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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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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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交往的逐渐增多,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为了克服我国国内法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分歧所造成的贸易障碍,深入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一、国际贸易术语和运输与保险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通过磋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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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