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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
认识到使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及惯例具有透明度是合乎需要的; 意欲确保原产地规则在一种公正、透明、可预见、一致和中立的气氛下达成并实施; 确认一个协商机制和程序的存在,它能够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议下发生的争端; 切望调和并阐明原产地规则; 为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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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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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前言、四部分9条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包括:定义与范围,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内容。协议制订了各成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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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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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
原产地规则协议除前言外,由第一部分: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三部分:通告、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以及附录1: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件2: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共 4个部分(9个条款)、2个附录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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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及其主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及其主要作用 是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该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所谓原产地规则,是指各国或地区为了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而采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等,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原产地规则已成为一种贸易政策手段,是一国实施优惠待遇或限制性措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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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要素及应用范畴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指货物的“原产国”,而其中的“国”可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或一个地区(独立关税区等)。长期以来,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皆有权制订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由此造成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独立关税区)分别制订、实施不同原产地规则的、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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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是指用以确定产品原产国的规则。它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因此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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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物原产地规则
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和作用 从历史的角度看,“货物原产地”纯粹是一种自然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货物作为商品,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其作用在于向销售商和消费者表明商品的品质、特性、价值等,便于消费者挑选满意的商品。这种“货物原产地”类似于商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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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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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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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生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一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用于完全在受惠国生产的产品,而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用这一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主要有十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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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一条对原产地的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现行的有关原产地规则是我国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法定依据。 (一)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口货物设有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一种是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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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起源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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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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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英)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members, having in mind the overall objective of the members 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 based on gatt 1994; recognizing the need to clarify and reinforce the disciplines of gatt 1994, and specifically those of its article nd specifically those of its article xix (emergency action on imports of particular products), to re-establish multilateral control over safeguards and eliminate measures that escape such contro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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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均为wto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由于无须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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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根据161号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埃及经济和对外贸易部的对外贸易总局下的国际贸易政策局,也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局(以下简称调查机关),负责接受国内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立案并进行调查工作。具体调查程序如下: 1.申请和立案 埃及产品占国内总产量主要份额的生产商、各工商会、各生产者协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埃及外贸总局提出保障措施调查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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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部门执行保障措施的有关工作。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一般保障措施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而且还专门规定了农业保障措施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菲律宾保障措施主管机关是贸易和工业部秘书处;涉及农产品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为农业部秘书处(上述机构简称秘书处)。秘书处作为保障措施主管机关除主管保障措施工作外还承担有关保障措施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菲律宾关税委员会执行保障措施的正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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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是否存在;确定适用保障措施税的产品;向中央政府递交临时的或其他有关来自于某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报告;建议征收保障措施税的数额,以使其能足以消除给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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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已于2003年9月29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吕福源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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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7号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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