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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独生子女、新生儿落户、生育权、上环结扎规定、二胎政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某男与其妻结婚已 n 年,总想生孩子以断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念头,其妻以生孩子影响事业、不愿做生育工具为由,拒绝与男方合作完成生孩子事宜。男方为了生育权求助法律,希望讨个说法。 对于男方的求助有三种不同的建议: 第一种是,我国婚姻法明确就女方的生育权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据此女方选择不生育是不应该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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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 丈夫获得赔偿 应城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引起的生育权纠纷案 应城网讯(记者郑毅通讯员殷三中)因嫌丈夫和公婆对自己长期缺乏关心和照顾,陈某一气之下,自行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要求与丈夫离婚。25日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陈某与丈夫离婚,但须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判决生效。 陈某与曹某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外出到深圳和武汉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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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育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慎研究作出判决:刘某作为妻子,其自行引产及引产意图是不道德的,其行为给赵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但鉴于刘某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对赵某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生育权纠纷案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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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也是社会延续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生育权面前,男女平等,法律应该保证公平正义,合理平等的维护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科学的理由,不应拒绝,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已侵害了被告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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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生理缺陷不孕 夫求生育权诉离 中国法院网讯 妻子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丈夫为追求生育权,便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4月2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朱某和刘某花解除婚姻关系。 刘某花与朱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3月结婚。婚后一年多,刘某花未能生育。颇想做父母的小夫妻俩均猜测对方有生理缺陷,为此常发生争执。后通过医院检查发现,刘某花有生理缺陷,怀孕困难,而朱某不存在生育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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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妻子有权拒绝生育吗
现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女性在工作中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生与不生,到底谁说了算?妻子拒绝十月怀胎,丈夫只能无可奈何吗? 张丽(化名)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年近四十却始终没有生育的计划。身为张丽的丈夫,李光明(化名)很着急,尤其是看到朋友们活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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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与公婆的关系不好,在一次和婆婆吵架之后,冲动之下,怀孕4个月的张丽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张丽的丈夫王军(化名)得知后,为妻子擅自人流的行为非常气愤,认为张丽剥夺其做父亲的权利,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使其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侵犯他的生育权了。 那么,张丽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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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为符合“生二胎”条件,但申请生育二胎被拒,大兴居民常先生将大兴区计生委诉至大兴法院。昨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居民 一兄无子,一姐已生育 常先生称,他今年35岁,妻子32岁,二人1997年结婚,2001年生有一女孩。常先生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哥哥因有残疾未婚,也未收养子女;姐姐已婚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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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谁剥夺了女性生育权
小倩2007年8月大学毕业后到南京某信息化研究中心做打字员。信息中心是一家民办非企单位,由某研究院出资开办,因此小倩与其他员工一样,工作岗位和日常管理都在研究院。入职后,小倩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可谓前程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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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为此经常大打出手。 2007年11月金珠怀孕,想到丈夫不仅不体贴,反而为几十元钱动手打自己,于是她悄悄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半个月后,得知此事的李刚非常气愤,便提出离婚。 今年2月,他们到农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后,李刚以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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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郭女士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一起共同生活。开始一家人生活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后来因郭女士想要一亲生子,而王先生以年龄大为由不愿意生育,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夫妻间时常为生孩子一事发生争吵,以至郭女士闻出走,双方分居达半年之久。2009年6月,郭女士以丈夫不同意生育,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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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认识四个月就登记结婚,生活不到两个月,妻子就离家出走,而且偷偷去流产。当妻子起诉要求离婚时,丈夫怒讨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同时要求归还4.88万元彩礼钱和3.55万元的首饰。近日,记者从崂山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妻子离家出走和私自流产,存在一定的过错,返还丈夫给的一半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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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 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起诉书认为: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石乔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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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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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而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两个人共同生育的胎儿流产是对张某生育权的一种侵犯。 【评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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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奉子成婚与生育权
个孩子啊-我怎么忍心杀了他(她)。这一僵持就是几个月,眼看肚子一天天大起来,要不是我以两条命相逼,他现在还是个快乐的单身汉。” 我的心突然有被丝线拴扯的痛,搜索过全部安慰人的话,最后只吐出一句:“没事了,你的孩子会比你更漂亮的,好好保重身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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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生育权的尴尬与选择
法律应规定未婚者有生育权,并对未婚者生育权给予适当限制。 关键词:生育权 尴尬现象 值选择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人权。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始提出的“生育权”,是作为人权一部分的一个政治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生育权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政治概念,而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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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尤其严重。”在接到不少来信来函的反映后,有感于问题的严重性,这位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和16位政协委员一起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呼吁保护女职工合法生育权。 “人们对计划生育有种错觉,认为就是让人少生孩子,其实不然,该生的还是要生。”潘贵玉委员对个别地方设立的“放弃二胎指标奖”提出质疑:“符合政策的,还是要允许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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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 女性生育权吓退企业
用品有限公司在招聘总经理秘书时写到:“已婚已育优先”;某公司招聘会计,直接写“女性应聘者,已婚已育优先”……像这类直接写明要求女性“已婚已育”的招聘启示其实还有很多很多。 女性生育权益吓退企业 在“未婚未育”、“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的求职大pk中,“已婚已育”者取得了明显优势。对于女性求职者的质疑,在记者的采访中,企业们也各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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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女性,我很理解生育的女职工需要保障,但作为企业主,我又很希望她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陆集团董事长王晶对记者说,“我很矛盾。” 尽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中国女性常常在就业和工作中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受到不平等待遇,这让很多企业颇受微词。此间专家指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不能一味地强调企业的责任,只有合理分配责任,让企业有积极性,才能真正保护好女职工的生育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妇幼人身权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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