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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独生子女、新生儿落户、生育权、上环结扎规定、二胎政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生育权] 什么是生育权
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上如何体现、男性能否就生育权本身获得权益”这个问题似乎逐渐引起关注。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并不单指男人拥有生育权,因为生育权是一个相连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女性中的任何一方,生育权就成为空谈。因此,对生育权的理解不能片面。
咨询律师: 胡骅
[生育权] 男人有没有生育权
去医院堕了胎,并要同杨某离婚。理由很简单:杨某侵犯了她的生育权,是变相强迫她生育子女。律师告诉杨,如果其妻真起诉他,他绝对败诉。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定。那么,男人是否也应该有生育权? 有专家认为,男人应该有生育权。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存在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生育权] 生育权的概念
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目前主要的观点有:(1)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第二,生育权到底应该由哪些人享有?妇女、已婚夫妻抑或任何人?第三,生育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冲突无法解决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随着相应的救济方式,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责任。我们研究某项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在于为建立和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在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设想
咨询律师: 胡骅
把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看作是对男性生育权的肯定,是对女性“不生育自由”的一种限制②。实际上这是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误区,社会上从未否认男性生育权,其立法重点在于调整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并非强化“男性生育权”的概念,更难以据此裁决男性要求维护生育权的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生育权这一概念:(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的权利等。我国关于生育权利的理解与国际公约和文件的精神或规定是一致的。关于生育权利的内涵,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
咨询律师: 胡骅
[生育权] 生育权概念
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生育权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内涵不断充实的概念,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生育权的内容从自由发展到自由负责,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生育权] 什么是妻子的生育权
此后没几天,吕小姐即自行到医院堕胎。何先生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这个案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妻子堕胎一定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吗?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的碰撞就是其中一例。当夫妻间无法就生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时,究竟应该作何处理呢?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一名成年公民想要生育下一代的要求是合理的,男女皆然。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便不应拒绝,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对男性亦然。夫妻有一方不愿实现生育权利,那么,势必造成另一方的权利受侵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夫妻双方有权生育,但是要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该权利。分析我国的立法和政府的立场可以看出,生育权在我国具有基本权利的地位,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法律和政策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的范围事实上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咨询律师: 胡骅
化的局面,单身贵族不再是异类;基于多种原因,未婚女性越来越形成一个不小的社会群体。在很多国家,越来越多未婚的女性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享受生育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生育权] 生育权问题初探
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育权在现代社会不再只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而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此,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咨询律师: 胡骅
[生育权] 限制生育权协议无效
听到王某堕胎的消息,刘某父母痛苦万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王某按协议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以该协议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点评: 这是一起公婆干涉丧夫儿媳生育权的案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生育权,这项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关键词: 生育权/人权 内容提要: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是一个全社会都很关注的热点。生育权涉及到每个民族、每户家庭、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众所周知,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的全国人大代表、原北京大学校长、人口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曾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意见,遭到诸多非议。几十年过去了,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了他《新人口论》思想的科学性和真理性。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离婚。二、驳回被告戴某要求原告黄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分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自行将腹中的婴儿引产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告的生育权?
咨询律师: 胡骅
 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处了解到,北京市户籍政策从后天开始将作出调整。从2006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并对未成年人户口进京审批条件进行了一定调整。这次调整主要是在严格控制北京户籍人口增长的前提下,为部分家庭解决迫在眉睫的实际困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咨询律师: 胡骅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妇幼人身权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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