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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买彩票为何不能兑奖
王娟儿子今年14岁,前不久他瞒着大人偷偷购买了几注彩票,其中一注中了3000多元奖金。当孩子手持彩票前往兑奖时,彩票销售点却以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不能兑奖为由不予兑付。 王娟认为,彩票中奖是一种奖励行为,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销售点应当给孩子兑奖。
咨询律师: 刘波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为诉讼,精神病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代为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未成年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未成年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证。甚至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之外的未成年证人证言也具有证据能力,只是其证明力有限而已。
咨询律师: 胡骅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未成年人的家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购买房产,完全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由于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购买行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或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2)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如果购房人仅是未成年人,其不属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不可以申请贷款。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未成年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
咨询律师: 刘波
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咨询律师: 刘波
[未成年人身权利] 什么是未成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未成年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 诉讼请求明细清单 某人民法院: 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起诉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 证据:票据。 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 2004年6月18日至 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 明细:857元+428.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咨询律师: 刘波
[妇女人身权利] 女工不宜从事哪些工作?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
咨询律师: 胡骅
[未成年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那么是否应该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监护人地位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是特殊主体,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都必须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排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咨询律师: 胡骅
权利能力和作为公民拥有的财产权利,如通过接受赠与、继承遗产、接受劳动报酬等方式获得财产。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从保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保护他们的财产,待他们成年后再交还给他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妇幼人身权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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