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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昌举行,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修改的计生条例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咨询律师: 胡骅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2015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咨询律师: 胡骅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普遍可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比原来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此规定于201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 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 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 婚假为30天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登记结婚 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 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 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延长产假30天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 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 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 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 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 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 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 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 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咨询律师: 胡骅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 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 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 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咨询律师: 胡骅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咨询律师: 胡骅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 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 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 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 胎子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十五日;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以给男方七日照顾假。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 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 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 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 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 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 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法定婚假具体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法定婚假如下: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所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产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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