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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5〕254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外商投资环境,切实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面落实收费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
咨询律师: 刘波
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为了更有效地吸收外资,各级政府必须改进和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文)的要求,既要积极引进,又要改善和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要按照现有分工、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进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2002]执他字第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粤高法执监字第288号《关于是否受理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依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报告反映的情况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改善我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刘波
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杭州海关: 你关杭关保(1990)160号文收悉。关于来函中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东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的自用物资应按(89)署监一字第829号文规定办理。 二、关于该公司同中方举办再合资、合作企业,其进口货物的管理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3]748号 为加强对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内容摘要:剖析外资企业非破产清算业务涉及到的最新法律规定,以及在相关实务中有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解散事由 自行清算 强制清算 近两年,在金融危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一部分在华外资企业陆续撤离中国,这一过程中,只要是拟以合法的方式退出的外资企业,则必然要面对清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咨询律师: 胡骅
外资对国内企业并购的一般规则 本文第一、二部分主要就并购、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介绍,尚未涉及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程序性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
咨询律师: 胡骅
穗府[20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咨询律师: 胡骅
委派书、投资者法定身份证明、资信证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书等文件;符合规定条件 , 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办单位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改制过程完成后 , 原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 尽管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实现改制重组 , 但在现行外汇管理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下 , 股权收购方与出售方尚难以直接进行股权现汇交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對境內轉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外资企业] 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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