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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中、外方投资者选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 第七条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主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外汇、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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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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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共同研究,决定对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作如下规定: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时,海关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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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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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5]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流转税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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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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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0]57号 现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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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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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财政周转金本金规模压缩计划上报我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哈尔滨、沈阳、长春、杭州、济南、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有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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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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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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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6]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在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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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负担,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包括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各种付款票据)进货的商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上述规定缴纳的营业税,以进货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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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处理问题解答
发布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文号: 1993年财政部会计司问:1993年7月1日起分行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什么制度?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93]财会四字第44号)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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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投资、贸易、咨询等活动的外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外国企业驻淄办事机构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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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93)财工字第49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适应当前财政、财务改革的需要,根据部领导指示,我部决定从1993年度起,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度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现行报送渠道和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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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3年4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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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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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过程中,对有些问题如何处理不够明确,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附送查帐报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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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缴纳税外费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6]综62号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税外费行为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及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漳州市外资企业收费处(以下简称收费处)是市委、市政府特别设立的,收取、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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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进行登记,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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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
进出口情况,请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于九月底前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并明确该项工作的归口负责单位,认真执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承担的计划统计任务建立专门机构相应配备统计人员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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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外投资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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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的外汇管理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今年外汇年检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汇年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外汇年检工作的收尾问题。未办完外汇年检统计工作的分局应抓紧办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将年检总结材料和统计数据上报我局。各分局应根据年检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现状,研究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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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办理申请工商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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