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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投资、贸易、咨询等活动的外商、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外国企业驻淄办事机构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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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93)财工字第49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适应当前财政、财务改革的需要,根据部领导指示,我部决定从1993年度起,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度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现行报送渠道和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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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3年4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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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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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字(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过程中,对有些问题如何处理不够明确,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附送查帐报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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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缴纳税外费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6]综62号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税外费行为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及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漳州市外资企业收费处(以下简称收费处)是市委、市政府特别设立的,收取、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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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进行登记,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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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的通知
进出口情况,请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于九月底前报经贸部(综合计划司)。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并明确该项工作的归口负责单位,认真执行《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承担的计划统计任务建立专门机构相应配备统计人员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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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外投资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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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的外汇管理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今年外汇年检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汇年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外汇年检工作的收尾问题。未办完外汇年检统计工作的分局应抓紧办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将年检总结材料和统计数据上报我局。各分局应根据年检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现状,研究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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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办理申请工商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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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贸部门出口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90>汇管投字第17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桂汇传5号传真电报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产品后的结算问题,我局曾在(87)汇管条字第299号文中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所得的出口货款,外贸公司扣除代理出口费用后,应将原币直接汇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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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当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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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订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浦东新区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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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凡申请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了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吸引外商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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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北京家创商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创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认缴出资和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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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职责,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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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经有关机关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享受减半缴纳所得税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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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计字[1991]51号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省南海县劳动局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跨省招聘工人行政复议案的请示》(粤劳法<1991>97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国办发<1988>20号,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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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财政、物价部门应经常会同外经贸、监察、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情况,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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