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 一房两卖可防范(组图)
在房屋买卖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情况,俗称为“一房两卖”。无论在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中,“一房两卖”的情况都常有发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购房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本刊特针对一手房与二手房所出现的一房两卖案例进行分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流程及风险防范
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有两类,一类是城市房屋,还有一类是农村房屋。农村房屋指位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联系在一起,具有无偿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综合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这里指的是不包括二手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房产开发经营中,商品房的买卖一般都采用预售和现房买卖相结合的方式。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产市场日益升温,形成了完全的卖方市场,使买方的风险日益增大,是其融资的一种捷径和重要方式。下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 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黄宇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长城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远洋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代表人陈玉兰,总经理。 原告张xx与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金禧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袁斌,被告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俊铭、张琳,第三人海南金禧牧业管理有限委托代理人钟升、符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买卖] 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因与景德镇市某代办服务处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沈英律咖师为代理人,于2002年3月5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8年9月8日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合同》,一次性付清了58140元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约交付房屋,原告曾于1999年6月29日起诉被告,并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在1999年10月10日前交付房屋,并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4883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简介——不到6万元的官司,急坏了房地产开发商 2007年的10月,对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发商)来说,可谓是一个多事之秋。其开发的相当一部分商品房因卫生间结构设计问题与很多业主闹得不可开交。因其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约定,卫生间为“下沉凹槽式”,但交付的商品房卫生间结构却没有采用下沉式,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进行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xx号。 被告辽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316-00113-j77)。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845.7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皇站区延河街72号海华苑11号242室住房及车库一处,合同第七条对付款时间与付款额作了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逾期办证的责任认定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陈文清,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代理人:周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娄堃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王xx,女,汉族,现就职于xxxx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咨询律师: 胡骅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杨勇飞的委托,指派郑贴侨、欧阳爱香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走访了当事人及其案发当地的知情人,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又参加了法庭的开庭审理,现就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提出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 原告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原告不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没有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品房买卖] 同名转按揭所需费用
房屋评估费(按房价产值5‰收取); 2、抵押登记费; 3、担保费(这一项费用主要发生在转入银行将业主未还贷款打入原银行至业主将房产证赎回抵入转入银行期间,即权利真空期,但业主如有担保人作担保就可免去此项费用; 4、赎楼费(在原银行提前还贷的违约金。
咨询律师: 刘波
放贷才能为张先生还清其在建行的贷款,而此时孙女士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因此,在转按揭过程中就出现了以下几种风险: 1、张先生在建行的贷款由孙女士还清后,突然改变主意,拒绝过户。 2、孙女士拒绝还贷。 3、浦发银行不同意提前放贷。 4、交易完成后张先生无法顺利拿到剩余房款。 5、交易完成后孙女士无法顺利拿到房产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数据显示,有五成左右的二手房交易中需要“转按揭”借款服务。而一些不法房屋中介利用消费者购买二手房手头不宽裕以及不熟悉交易流程等特点,从中收取佣金,形成了交易的黑洞。 “30万元的贷款,居然收了我1万多元的手续费。”一位不久前委托房屋中介办理“转按揭”贷款的李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咨询律师: 刘波
贷款年限:普通住宅不超过30年;公寓、别墅不超过10年。 注:房龄+贷款年限≤ 35年 (注:房龄不超过25年) 2、年龄:贷款人年龄+贷款年限≤ 65年(男女不限)。 3、贷款额度:普通住宅(城八区)、通州县城内、大兴、昌平不超过70%;公寓、别墅不超过60%(如房龄超过5年贷款额度则不超过50%)。 4、贷款利率:普通住宅按同期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