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1]635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盖印花税代扣代缴专用章的请示》(海地税地[2001]1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405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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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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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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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新成立的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均应当缴纳印花税。为了支持电信企业的改革,现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帐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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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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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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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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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2]33号 最近,各分局提出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所说的“企业股权转让书据”是指企业投资入股的资产发生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即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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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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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1]100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保证税收收人的持续稳定增长)针对印花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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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
京税三[1991]607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使印花税的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工作进一步规 范,现将印花税汇缴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缴条件。对会计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完善且同一种类应税凭证书立份数较多(月平均书立同一种类凭证60份以上)的单位,可实行汇缴方法。 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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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转来的保发(1996)10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涉外保险部分业务继续免征印花税的请示》(办231)收悉。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经过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取得一致意见,我们认为,对涉外保险业务不宜继续免征印花税。其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税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宜随意开减免税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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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一[1996]540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为作好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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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3]67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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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1]81号 最近,各单位相继提出若干印花税具体政策界限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物资局燃料公司与煤矿签订“煤炭订货合同”的贴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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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意识,决定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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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地[1994]1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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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200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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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2]9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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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地税行[1999]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购销合同类(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印花税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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