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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表明,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上,免税制还可进一步区分为无条件免税制和有条件免税制,以及完全免税制和累进免税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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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按国际惯例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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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分回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为了简化计算,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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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和乙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协定序言 协定序言应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宪法程序起草。 第一章 协定范围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 种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2.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者某种所得、某种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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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y签署日期 signed on生效日期 effective from执行日期 applicable since 1日本 japan1983.9.61984.6.261985.1.1 2美国 u.s.a.1984.4.301986.11.211987.1.1 3法国 france1984.5.301985.2.211986.1.1 4英国 u.k.1984.7.261984.12.231985.1.1 5比利时 belgium1985.4.181987.9.111988.1.1 6德国 germany1985.6.101986.5.141985.1.1/7.1 7马来西亚 malaysia1985.11.231986.9.141987.1.1 8挪威 norway1986.2.251986.12.211987.1.1 9丹麦 denmark1986.3.26.1986.10.221987.1.1 10芬兰 finland1986.5.121987.12.181988.1.1 11加拿大 canada1986.5.121986.12.291987.1.1 12瑞典 sw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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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审批手续。2005年1-4月结息的已享受优惠税率的按《关于加强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通知》(温国税所[2005]3号)的要求在2005年6月10日以前补办审批手续。2005年5月1日以后开户的储蓄客户,要享受优惠税率的,要在开户时将资料送交金融机构审核,严格按上述规定时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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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第163号 2000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税务代表团与科威特税务代表团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执行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四)项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一致认为,该项规定适用的范围应包括缔约国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银行。上述结果已经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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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 (88)财税协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7年11月,在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就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首次 磋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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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式样和填发使用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3号):对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填发该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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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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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马耳他政府于1993年2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马耳他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1月27日和1994年2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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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作出三项命令,以实施香港与文莱、荷兰及印度尼西亚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的协定。该三项命令今日(7月2日)刊宪。 这三份协定是继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和越南后,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订的第6至8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特区政府发言人说,这些协议可确保投资者无须为同一项收入两度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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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所得税法》第九十条关于与外国政府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中国之间的协定)。 鉴于附录的印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经过缔约国相互通报其各自依据本协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协定生效的规定,已经完成本国法律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该协定于1994年11月24日生效; 因此,为履行《1961年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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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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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税局2005年8月5日以湘地税函[2005]103号文转发至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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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什么是双重征税
又称国际双重征税。 指两个主权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重复征税最主要和常见的形式,故通常将国际双重征税称为国际重复征税。 双重征税的实质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跨国所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双重征税的避免或解决措施有免税制、抵免制、税收饶让抵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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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双重征税的类型
双重征税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 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 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 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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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愿意为促进相互的经济关系,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经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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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的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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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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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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