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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特征
所有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给予的是刑事制裁。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5、 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所作的处罚,总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它以特定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以特定的税务行政法规范为依据。这样,税务行政处罚也就具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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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 3、公正、公开原则。公正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制度。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民遵守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 4、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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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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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
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设定与实施 1、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税收特别法有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且又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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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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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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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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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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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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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责任。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了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对此界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已经作了规定。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予处罚。 (4)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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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①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②从级别管辖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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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对
税务行政处罚的定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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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财政部周一表示,该国与德国已同意修改其双重征税协定,缓解了两国因瑞士的银行保密问题而引发的外交紧张局势. 瑞士财政部在声明中称,"由于两国经济联系广泛,新协定谈判将持续一段时间." 在此之前,两国财长曾在柏林举行会议,且周二将迎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峰会,届时各国部长预计将施压瑞士等国,要求其加速行动,提高其银行业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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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免税法 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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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之饶让 饶让就是饶让抵免法,是对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列有相当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免税、退税和减低税率征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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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跨国公司大量发展以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层子公司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重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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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和世界gdp的增长速度。国家间经济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带动了税收的国际化。其基本特征是,作为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也出现了跨国现象。在这种条件下,当所得和获取这些所得的人在国际间迅速流动时,国际双重税收的问题也就突出地暴露出来了,这里可能是三重税收,也可能是四重税收,统称为双重征税。这不仅影响到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而且也涉及到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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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规]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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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双重征税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税法对股东所得和公司所得分别征税,因此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思路主要是从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层面上采取措施。这主要有公司税层面的股息扣除制、分劈税率制和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归集抵免制等做法。这些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一般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如果扩展到非居民纳税人,也能消除国际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间接抵免可用于消除母、子公司之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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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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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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