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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旅游意外险哪些情况不赔偿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使用以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出险时保险公司应赔多少钱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没有按时交保费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赔钱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的四个要点
要点一: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 要点二:识清保险品种 现在,保险险种较多,像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新开户的股民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需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此举重点在于提醒股民“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今,投保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3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也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表明在投保环节中,知晓产品的特点和利益的不确定性。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近日强调,如此新规主要旨在严防新型寿险产品的销售误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公告》建议,由于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较长,消费者在投保前须认真考虑自身的缴费能力,不要将短期内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用于购买此类产品,并慎重对待退保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有10天的犹豫期(自客户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字起的10日内)如在该期间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客户可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
咨询律师: 刘波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大有学问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分为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如果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了解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好于预期,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如果实际经营成果比预期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注意什么
课堂主题一:市民王女士问,她想购买一种新型的人身保险,是不是所有产品都有高额的分红?新型产品具体是指什么?  山西保监局专业人士解答: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区别于传统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的人身保险产品。新型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保险利益不确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推进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环节对保险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遏制销售误导。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介绍,《办法》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对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打击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咨询律师: 刘波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贷款农户将获免费人身保险
本报讯(记者刘洋)3月6日,沈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面向农村地区启动“阳光·惠农贷春季行动”,农户申请贷款时,市农信联社将为其免费提供商业人身保险。  阳光·惠农贷是沈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为广大农户定制的新型金融产品,目前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设施农业贷款三个具体品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就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本提示中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在各投资账户之间的资金分配,但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咨询律师: 刘波
南宁讯(记者 梁为)日前,广西保监局发出了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提示: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宜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  据广西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副处长莫利宁介绍,此次进行风险提示,就是要促进寿险公司贯彻去年10月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打击销售误导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日前,为配合新《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六大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六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  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妨做个了解
咨询律师: 刘波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推进保险业 依法攻陷消费者心理阴影
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必须着力解决保险消费者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保险服务质量涉及到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诸多环节。提升保险服务质量,首先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理赔难、销售误导和营销员素质等突出问题入手,以防范化解声誉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保险业社会满意度。  切实解决理赔难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
产品累计利率的确定有随意性,重大疾病类产品亦采取分红形式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将给我国寿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也将损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不利于保险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下发了《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和《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谋求发展的对策
不完善,宏观监管的传导机制就将受阻。因此,进行产权和治理结构等制度创新,重塑我国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从而构建微观自律机制是解决新型产品发展深层次问题的关键之一。  (二)创新营销制度  不少代理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不切实际地随意宣传、夸大投资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引起保户对新产品的不信任和对寿险公司的不信任,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信用缺失和信用危机。因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已成为共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反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存在的困境
保险营销制度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理念有错吗?  新型产品(例如投资连结产品)的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类产品一般来说是针对特定的收入较高的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还有投资兴趣的客户。因此,保险公司或其推销人员的选择的推销对象和是否购买这种产品可能承担的风险的提示就尤为重要了。
咨询律师: 刘波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是重要的创新
实现各个金融子市场之间融合与对接的重要途径。即先逐步打通金融市场间的藩篱,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然后再建立起切合国际及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的综合金融服务的混业模式。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代表了现代寿险产品的发展方向,目前已成为英、美等发达国家寿险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核心和主流产品。1999年,变额寿险产品在美国当年寿险市场的份额达到40%,英国个人寿险市场达到40%、养老金市场达到53%。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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