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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施某以其母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人寿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为30000元,1997年及1998年施某均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3月施某之母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因呼吸衰竭死亡。其后,施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患有气管炎多年且数次住院,而施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在投保单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肺气肿、气管炎、心脏病”的调查栏中均填写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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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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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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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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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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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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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同意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期为一年。单位领导对此从未在公众场合公告或宣布受益人是单位,只是在职代会上讲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1999年4月,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单位去保险公司禽了保险金1万元。高某的家属向该单位索要保险金,该单位拒付。问: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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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万元,保险费30元,保险期为1997年5月5日至1998年5月5日止;缴费形式为年缴。保险合同第三条还约定:“投保人交费满两年且保险期限已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接到申请后,应安规定及时给付退保金。”韩某作为被保险人亦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未将《营销险种两年内返险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及《平安长寿保险计算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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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原则来源于德国保险契约法的规定,常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对人身保险之一般规定。但有学者认为,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契约立法条文来看,同意原则实际上只适用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从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引出一个问题即被保险人同意究竟是人身保险利益的一种种类,还是订立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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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闲置资金用于保险领域投资比例的增多,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一、特点分析 1、收结案呈上升趋势。2004年收案1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6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2、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并有扩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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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管辖权的关键。 在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人也属于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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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保险法的颁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法也对其中的许多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自杀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也规定的不够完善。从新保险法送审稿的修改出发,试图找出送审稿中对自杀条款修改的进步与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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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试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摘要: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规定,对于复效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对复效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意在提出对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这是笔者坚持的观点。文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还尝试结合实践设计案情以达到形象易于理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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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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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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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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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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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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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之前,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投保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癌症,但却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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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返还保险费的请求,双方因返保中应扣除手续费的比例问题而产生纠纷。 原告朱全华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在与未婚妻分手后向被告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但被告要求扣除保险费的74%作手续费,被告的此种要求没有根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我交的保险费。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口支公司答辩称:原告以其未婚妻为被保险人与我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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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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