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法律法规 > 保险法规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释〔2013〕14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3〕14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德国【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零九条【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的规定。本条是《保险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规定。 当前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企业组织架构日趋复杂,不规范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可能侵害保险公司利益,影响保险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资产的安全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释义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是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和利润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七十条【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1、对象。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法律责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1、违法任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百六十五条【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法规]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对人身保险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一、投保人基本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人基本义务:赔偿保险金(财产保险)或者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保险法》所指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 【律师提示】 保险是指受同类危险威胁的人为满足其成员损害补偿的需要,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请求权的共同团体,根据合理计算共同集资,对危险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空间效力原则:在我国境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法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简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