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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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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状及范例
   刑事自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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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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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盛仲华,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鹊江村老埠头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704130524联系电话:13865539008,系犯罪嫌疑人张修弟之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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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证据调查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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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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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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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闵思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肖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熊珊诉被告邓晓昕、南昌市湾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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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严。 被告人吴克进。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严、吴克进犯绑架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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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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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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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被告人王立坤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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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述杰主动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述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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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释放证明书
┏━━━━━━━━━━━━━━━┓ .  ┏━━━━━━━━━━━━━━━━━━━━━┓ .  ┏━━━━━━━━━━━━━━━━━━━━━┓   ┃ 释放证明书(存根) ┃ .  ┃ 释放证明书 ┃ .  ┃ 释放证明书(副本) ┃   ┃ ( ) 字第 号 ┃ .  ┃ ( ) 字第 号 ┃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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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 ┏━━━━━━━━━━━━━━━━━━━━━┓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 (存根) ┃  . ┃ ( ) 字第 号 ┃  . ┃ ( ) 字第 号 ┃   ┃ ( ) 字第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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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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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 输 毒 品 罪 辩 护 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XXX的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受云南安律咖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会见了XXX,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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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杭铁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萧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主任。2011年7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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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杭铁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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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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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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