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经依法委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对于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的基本事实本律师予以认可,但我们认为: 吴某某任职深圳光辉岁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辉岁月***公司)副总经理之职是事实,但基于个人对公司的人身依附性而言,并非举凡在单位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就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咨询律师: 刘波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辩护案件 孙桂梅 连邵洪 委托人:蔺某某 诉讼地位:被告(犯罪嫌疑人) 审理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坊刑初字第158号 案件委托及办理情况:2011年12月15日,蔺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来所咨询,其丈夫蔺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分居刑事拘留,并移送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孙桂梅律师接待并解答,于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万利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咨询律师: 刘波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并受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XX家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罗XX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尤其通过反复仔细审阅案卷,以及通过刚才的庭审,本律师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伪证罪的辩护词
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就确定了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一)从主体上来说,被告人黄某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是四种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胡飞虎伪造货币案件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同益律师所唐红炬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胡飞虎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结合案情,针对一审的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胡飞虎只参与制造假币的其中一道工序,尚未制造出成品
咨询律师: 刘波
尊敬的各位法官: 在重庆高压打黑的态势之下,再想到司法之现状,本案不可能出现无罪的结果,尽管如此,我还是要为江某作无罪辩护,法律必须被信仰!江某刚才在自我辩护时也提到:“牢是坐定了,但我不认罪!”,作为辩护人,我将从本案的事实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发表江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参加黒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高利放贷罪的意见。 一、关于江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骗取贷款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得以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活动。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根本就不符合该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基于被告人熊沙沙亲属的委托和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检控方指控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根据检控方向法庭展示的证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本案事实 辩护人对起诉书就被告人熊沙沙行为定性及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地位的认定不持异议,但是起诉书指控熊沙沙办理银行信用卡900余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无证据支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辽宁贪污罪刑事辩护词
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当时认定刘忠伟贪污受贿的事实是错误的,是经过加工和编造的。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该撤销刘忠伟的贪污受贿罪,还刘忠伟一个无罪之身,彰显法律一份迟来的正义。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咨询律师: 刘波
2009年100亩中扣发了28亩的款4480元,在案卷里面讲的很清楚,在2010年的补助款里面已经给发了,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受到损失,本案中并不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经过对四笔款项的来龙去脉的一一分析,以及到目前为止,也没有那个村级村民向乡政府、县林业局或被告人周则加本人追讨过款项,辩护人认为国家公共财产并未受到损失。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周某的指控罪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刑事诉讼]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下面我为被告人王某辩护。我的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两起贪污和两起挪用公款均不能成立。两起所谓的贪污是属于公司发放奖金的行为,两起所谓的挪用是借用公款的行为,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风牛马不相及。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王某无罪。我们请求法院当庭释放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使被告人尽快获得自由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单位受贿罪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JH所接受被告人XXP的丈夫LX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XP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多次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慎重考虑: 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XXP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殷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定罪和量刑有如下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本案不应认定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应该认定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1、罪名综述。
咨询律师: 刘波
小组组长,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7号楼251房。200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姚新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误  起诉书指控,由于姚新建违法发放贷款,致使孟津信用社贷款损失25万元,利息8万元。 辩护人认为,该指控数额有误。
咨询律师: 刘波
[刑事诉讼] 介绍贿赂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刘某某介绍贿赂一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规定,威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认真查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活动,对本案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了解。现在,我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并维护被告人刘某某合法权益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的罪名不成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王卫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一审辩护词   合议庭: 受王卫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被告王卫某辩护,依据本案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为其作无罪辩护。
咨询律师: 刘波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蔺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案卷以及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参与了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蔺某某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