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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藏经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水县计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万卿,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波,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萨市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次央,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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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208楼。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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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薇,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绿岛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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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殷三成,甘肃省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敦煌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敦煌大酒店)、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设计院)为与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不简称省四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以下简称地质队)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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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宋长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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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龚锡南,上海市新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祖发因建筑工程室内装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7)闵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6月 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祖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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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市机电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水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光、徐立,被告水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和泉、张作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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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纯,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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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新,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三源,该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 原审被告:海南海泰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王府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圣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托梅,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海口市玉沙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玉沙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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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或洋浦经济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于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管理局承担;2、安置工程的建设资金是管理局安排、管理、控制的,其委托洋浦经济发展公司承包该项目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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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海秀大道顺发新村。 法定代表人白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斌,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海南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洋浦国际海员饭店因与海南泰格新材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1999)浦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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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目纲,该行干部。 上诉人濮阳市建苑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建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濮中法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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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斌,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立,焦作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思红,郑州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焦作市恩达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恩达公司)、焦作市建设工程监理所(以下简称市监理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焦经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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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金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富安,开封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富明,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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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有限公司(下称上野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建设发展公司资产清算组(下称建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民初字第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野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春,建发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姚兴林、委托代理人王光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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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衡博物馆(下称博物馆)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建设发展公司资产清算组(下称建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刘天印,委托代理人曹建军、张晓光,建发公司诉讼代表人姚兴林、委托代理人郝玑、王光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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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工程公司,住所郑州市华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五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鹤平,该公司保卫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四辈,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杰与被告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的委托代理人刘金萍、李琳及被告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鹤平、宋四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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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邓晓晴,女,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小区12号楼4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初正阳,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营房8条3号楼502号。 原告陈颖与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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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通和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孙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荣夫人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符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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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38栋4-6-1. 被告:郭风英,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水泉乡西沟村二组0267号。 委托代理人:李博蕴,女,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38栋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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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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