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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里宁枫、高誌,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润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诚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昆明润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燕铭,被告昆明诚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里宁枫、高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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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迟少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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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解家玺,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泰达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诉被告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房地产”)其他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泰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军、李景平,被告俊发房地产的诉讼代理人陈永军、解家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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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昌云诉被告广西大航海饮食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东独任审判,并于2005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昌云及委托代理人蒙仕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永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代销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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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峰金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詹匡文。 委托代理人王宏瑜,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富桥加油站侧。 负责人郭全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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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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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诉被告河北神农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丽娟独任审判。200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萧,被告委托代理人段洁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出运货物办理出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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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里地区燃料公司诉被告魏国雄、喻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忠华独任审判,并于2002年11月11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阿里地区燃料公司的指定代理人肖清、委托代理人刘世强,被告魏国雄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存平以及证人黄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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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双倍返还曹新宇定金十二万元。二、由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曹新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由长沙鸿淇运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嘉年华富豪客运中心负担。 上诉人嘉年华客运中心上诉提出:原鸿旺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欧阳国泉与交通职校承担,原审判决将债务由上诉人全部承担及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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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主张被告应给付53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原、被告所签订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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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北京华业金穗点钞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业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大庆寿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寿源公司)独家代理营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庆经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后,原审上诉人寿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2年5月29日作出(2002)庆经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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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厚兴,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晶石,大庆市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韩伟与原审被上诉人大庆市红岗区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2001)庆经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后,原审上诉人韩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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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经初字第45号 原告大庆开发区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大庆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华金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恒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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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四合乡合胜村八屯农民,住该屯。 原审被告刘延青,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四合乡合胜村八屯农民,住该屯。 原审被告张继选,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四合乡合胜村八屯农民,住该屯。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汪耐民,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万芝因委托合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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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蔡淑芹因与被上诉人赵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淑芹及委托代理人刘晶,被上诉人赵静及委托代理人李景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苏州诗芙侬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大庆设立经销站,主任是孙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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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经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纯朴,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头台镇司法所所长,住肇源县头台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源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主任。 上诉人卢纯朴与被上诉人肇源县公证处欠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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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平洲冠辉机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辉公司),住所地南海市平洲区夏东村。 法定代表人郭炎辉,任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符隆钟,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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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发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张槎路。 法定代表人:梅展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华厂、陈婉华因与张小凡、中发经营部、中发公司代理出口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6)佛中法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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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斌贤,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万钧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彩喷龙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彩喷龙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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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实业银行佛山支行,住所:佛山市汾江南路91号。 负责人文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春华,系该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住所:佛山市汾江南路95号六楼。 负责人张家钜,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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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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