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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9-41号。 上诉人孙阿义因居间合同赔偿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一合初字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赵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路斌系沈阳市皇姑区合发房产中介事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路雅琴系该中介所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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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纪天玉委托合同纠纷案
身份证编号210103196208183348. 委托代理人:姬丽如,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沈阳市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梦玲,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璇,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纪天玉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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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同英,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供销社虹桥农资站站长,住辽中县刘二卜镇刘南村。 上诉人辽中县供销社虹桥农资站因代储直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04]辽民合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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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周砚儒,男,沈阳七二四厂退休干部,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8栋351室。 原审被告沈阳绿原经贸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关品祥。 上诉人沈阳市气象局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金庆宝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本案的审判员陈宏林、审判员史军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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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张建明,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东陵区东陵畜牧兽医站,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二巷19号。 法定代表人:缪征义,站长。 委托代理人:孙赫、曹艳杰,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弘泰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公司)因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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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9号。 委托代理人:耿宝军,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满族,系该行副行长,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28号。 上诉人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中华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华路支行)因委托代理收付款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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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巩民初字第01329号 原告闫乾国,男,一九七一年六月三日出生,汉族,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系原告同乡。 被告李建伟(李剑威),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系巩义市北山口四通货运配载部户主。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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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郑建民,该站员工。 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佩贤因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下称顺德工程检测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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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乐住宅区72号。 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志东与罗焯文委托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志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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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石湾劳动大街6号。 委托代理人吴彩琪,吴彩晃,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璧钊因与被上诉人程淑冰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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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建安路鸿运大厦。 负责人钟志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宗强,系该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国展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刘汉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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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张志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无极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3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张志芳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张志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错误之处在于:1、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只有一项,即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却多认定一项,即提供签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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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大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5)三法民贰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7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蔡周县的委托代理人刘正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伯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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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蒋月仙,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建斌,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劲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发展大夏21楼E室。 法定代表人:林飞舟。 委托代理人:林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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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A区4座2楼118号。 负责人:陈明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民,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连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瑞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师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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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47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邓光展,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长安一街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恒,男, 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路海名居6号。 上诉人邓光展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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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君雄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雄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建南开发区中区佛山模具厂宿舍首层。 法定代表人孔令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惠嫦,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6号后座301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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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东县新平水泥联营厂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新平清算组)。住所地:揭东县新亨罗山。 法定代表人陈乔杰,清算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曾冬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振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振鹏律师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上步大厦5楼G、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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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大南二社。 上诉人吴健海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3)江蓬法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0年2月5日,蒋焕兰委托吴健海为其办理赴澳门的五年商务通行证,吴健海写下保证书,保证通行证五年内有效,如办不到,则返还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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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江中法民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岑悦南,男,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江洲镇中安村委会龙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仍裕,男,195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君堂镇建设路2号。 诉讼代理人吴永稂,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恩平市君堂镇堡城村委会回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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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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