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样本]
陈某某诉广东同大家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广东同大家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04年2月1 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蓉独任审判,于200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郭忠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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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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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居间
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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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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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居间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乙方推荐下列甲方产品和介绍客户给甲方,双方同意签订本居间合约书,并共同遵照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相关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产品) 第二条 服务区域和排他性 1.乙方推荐产品的区域为_____地区。乙方若需增加区域,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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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03年7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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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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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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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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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冠辉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15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2年12月6日立案,200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符隆钟、被上诉人刘春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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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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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居间合同一案
北京鑫纪晨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居间合同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12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纪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家园3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砚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福林,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鑫纪晨经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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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