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
合同
居间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的居间合同样本等合同范本,同时我们提供专业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服务,为您全方位的解决居间合同类问题。
[居间合同样本]
扮“居间人”套佣金公司经理获缓刑
一期货公司规定,公司外的“居间人”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可获50%的佣金。成都锦江区某期货公司的客服中心副总经理张某,就利用近水楼台的优势,找人冒充“居间人”转移客户,先后套取所在公司7万多元佣金。锦江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有待立法明确适用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
互寻、介绍和撮合,不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还周旋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此案例题的实质,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马某与s公司(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系报告居间合同。 此案例题出现不同的观点的关键点在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房屋承租居间合同(二)
: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什么是居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手续都是虚假的,杨某实际损失2.2万元,车费900元。 ?? 法官评析?? 对于此案居间人王某是否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居间人王某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合同案的调解
要是十万元,他两年就没有生活来源了。我也和他说过了,如果不调解,法院也可能判决我们承担二十万元的败诉结果。但他还是不同意。” 调解阶段,你即使再有道理,法官不会听取你的半点意见。这个阶段法官已经充分地形成了自己的内心意见,你再多说一句也会引起她的厌烦。她只想让双方各自让步,达成妥协的最后方案。 她又问阿雷:“你就不能和董事会说说,你们的格式合同交给人家。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合同(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居间人:__________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委托人与居间人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也可以写为:委托人与居间人经过协商一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张德明等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权永峰,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建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德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作华,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 张德明、侯作华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女,1955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权永峰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后,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此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代理人刘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不动产居间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活跃和繁荣,委托人通过中介公司以居间的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已成为一种普遍方式,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迅速增多。实务中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上诉人山东某家电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东营市天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工人文化宫一楼。 法定代表人崔建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军,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忠烈,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天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清风湖小区30号楼。 上诉人山东旅科家电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的活法
一系列政策已把行业利润降低到了一个几乎接近极限的地步,居间人过去的底价承包方式自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所得利润已经不足以维系他们的独立运营,舍不得不少居间人纷纷逃离这个领域。那么,居间人如何才能生存下去呢? 活法一:筹建区域性的药品推广中心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居间人在这个领域中尽管被认为“像泥鳅一样滑”,但活得其实并不滋润。他们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浸润于行业之中牢牢把控了一些上下游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成功拒付中介费 诉至法院权利得保护
4月1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力(化名)应得的20万元中介费终于有了着落。 2008年9月,杨斌(化名)以张力作为中介成功承包了某处景区的道路连接工程,事前双方口头约定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3%给付中介费。后双方计算中介费用为20万元,杨斌于同年11月8日向张力书写20万元的借据一张。张力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讼要求杨斌给付20万元欠款及利息2.
咨询律师:
胡骅
[居间合同样本]
居间人代理交易风险防范
为公司与期货投资者之间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一般会按照手续费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此时,如果居间人经过投资者委托授权,担任投资者代理人介入期货交易,居间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转变为代理关系。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一些居间人常常会无视投资者期货账户盈亏状况,频繁操作,致使投资者账户发生亏损。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