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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对称性体系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83

对称的结构会给人一种良好的心境。只要观察一下四周的建筑物,就可以知道设计者对于对称的偏好。物理学定律对于对称体系亦颇为青睐,但杨振宁和李政道反其道行之,发现了粒子在弱相互作用时的宇称不守恒,荣获了华人的第一个诺贝尔奖而享誉世界。值得称道的是,验证杨李二人猜想的实验是由华人女杰吴健雄博士设计。

中国人对于对称的爱好由来已久,《易》中阴与阳的对称和谐造就了中国人独特的文化观。北京皇城则是这种古老文明的具体体现,整体结构基本按中轴线对称展开,是典型的对称结构,体现了一种平衡和谐之美,成为世界建筑中的瑰宝。

专利制度是现代经济制度中的一个巨大发明。虽然专利制度是应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但是,这种激励人们搞发明创造的制度却比任何一种技术更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变迁。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部分,是专利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利器和滥用权利时的“大棒”。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均从早期的倾向于专利权人保护向注重专利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逐步过渡。在此大背景下,笔者发现,利用对称原理这个新视角对专利侵权体系进行研究非常有趣,原被告两造的权利和维权的手法呈现出了对称的特征,从对称研究进而得出新的结论,对于现有制度具有查遗补缺之功效。当此之时,对称原理不仅“看上去很美”,而且兼有实用的价值。

一、侵权诉讼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对称

侵权诉讼由专利权人提起,是专利权人的重大权利。而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可以对专利权人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是反击专利大棒的新式武器。本来可能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因为有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因而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诉讼,降低了诉讼的风险。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苏州龙宝公司与苏州朗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确立了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确认不侵权诉讼。

虽然仅仅是一个简短的批复,但却是专利诉讼发展历程的一个里程碑,对于遏制专利权人的滥用权利很有作用。

二、侵权与不侵权的对称

侵权与不侵权往往是原被告双方对抗的核心。被告利用“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不侵权抗辩是最为常规的武器,属于“兵来将挡,水来土屯”,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经典对称。

三、等同原则的对称与缺失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确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无疑,等同原则加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非常有利于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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