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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一项水处理专利被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56

拿自己已有的专利中的技术方案,经过简单改头换面申请新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

2003年年1月29日,北京王清熙水处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申请的一项“水力自动化全塑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7103652.7号。2004年12月10日,该发明专利权人变更为北京市某公司。

2007年9月5日,请求人北京市碧波水处理设备厂向专利复审委对该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该厂早在申请日前的1991年生产销售与该专利权相同的水处理设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游泳馆投入使用的照片及购销合同。同时,该厂还出具了1992年、1994年专利号分别为cn2172285y和cn2109388u两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还是王某;而且1992年申请的专利目前已经保护期满,技术方案已经属于公知技术领域。

在口审中,被请求人王某称,请求人出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正是自己本人。他认为目前水处理系统中过滤器件普遍都是采用铸铁或者玻璃材质,而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采用全塑材质是一种创新。

经过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认为,王某发明专利中的多功能溶药、除药、投药机等结构,与王某在先获得授权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同,而且申请专利前包含该技术的产品已经在工程中公开销售使用;新专利中过滤机和加药机全部采用全塑材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手段的使用也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2008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裁定zl97103652.7号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王某不服该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0月,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上诉期限内,王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资深专利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伍认为,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时,要与该发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进行对比,并未对其发明人是否为同一人做出限制。拿已过保护期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来申请新的专利,将造成专利审查、复审、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一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的行为,阻碍和限制了行业技术进步。同时,他也告诫企业要把握好专利申请的时间性战略,选择好专利申请的合适时机,以防造成自己技术手段的提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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