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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4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1层105b。

法定代表人马志鸿(mats h olsso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峥,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汉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黄毅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宣华,男,汉族,1929年6月17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帆,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斌,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上诉人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人胡宣华、上诉人胡斌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5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爱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光、李峥,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汉国、黄毅斐,上诉人胡宣华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胡帆,上诉人胡斌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宣华、胡斌是名称为“笔画输入的键位分布及其屏幕提示”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0年8月30日,爱立信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第5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885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爱立信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件”使用不当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无证据证明爱立信公司已经明确放弃该事由,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5885号无效决定中未对上述无效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违反了请求原则,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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