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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麦哈勃公司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诉讼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0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947号

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泺大街786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刘翠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俊由,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靳巍,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仁智街32 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心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济南麦哈勃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麦哈勃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的第97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77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峨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麦哈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由、靳巍,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余心蕾,第三人新峨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成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9776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麦哈勃公司针对新峨嵋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1335089.7号、名称为“炼钢中间包定位上水口”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对于证据2上水口5的剖视图中所反映的上水口5梯形部分而言,缺少了俯视图与仰视图,仅凭两个垂直方向的侧剖视图,不能确定该梯形部分的立体形状是圆锥体还是棱锥体或其他形状,其外部形状可以有多种可能。同样,对于上水口5的剖视图中所反映的上水口5的长方形部分而言,缺少了俯视图与仰视图,仅凭两个垂直方向的侧剖视图,不能确定该长方形部分的立体形状是椭圆柱体还是长方体或其他形状,其外部形状也可以有多种可能。由于在先设计没有公开其他视图,即使其剖视图的外轮廓与本专利的主视图和右视图相近,也不能唯一确定其外部形状。由于在先设计的视图未反映产品的各面视图,即使考虑文字说明,从在先设计所公开的信息中不能唯一确定其外部形状,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776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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