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波律师代理词:方展崇诉苏泊尔、苏宁电器专利侵权案
2007年03月30日
代 理 词 ?xml:namespace>
尊敬的合议庭:
贵庭于2007年03月22日就方展崇上诉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压力锅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苏泊尔电器有限公司案,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方展崇案合并[案号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4号]进行法庭调查,方展崇的诉讼代理人温旭律师和胡少波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问题。
1、在本案一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第9页的倒数第二段有如下陈述“被告苏泊尔集团、武汉公司、浙江公司和杭州公司确认型号为cykb35,cykb50-2a、cykb35a的产品结构与本院扣押的型号为cykb50的电压锅的结构相同”。
本案一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以其扣押的型号为cykb50的电压锅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的(详见本案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第10页的第一段)。
被茂名市知识产权局查处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为苏泊尔cykb35a压力智能锅。
{详见茂名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茂知纠字(2004)第1号案]第2页的最后一段。}
本案公证购买的产品的型号为苏泊尔智能电压力锅cykb35。
[详见本案编号为(2005)佛市内经证字第941号的公证书的第2页中的发票]
2、本案一审被告生产、销售型号为苏泊尔cykb35a压力智能锅对本案一审原告的专利构成侵权已经经过广东省茂名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而且,由于本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大,广东省茂名市知识产权局在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作出侵权认定之前已经征求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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