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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利权人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写的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425

为专利权人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写的代理词

2007年01月29日

我受陈兆志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经反复研究无效请求人提交的申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第8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

(一)、没有适用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

2006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三十八号令公布了新版的审查指南,即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三十八号令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审查指南。现将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事实依据:

虽然在口审之前当事人进行了一些程序方面的工作,但是,正式的审理,审理的主要的实体性工作,包括口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做出决定,都是在新版《审查指南》生效之后。因此,被告应该适用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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