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 专利保护 >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41

目前,世界各国在判断某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时,通常采用三种认定原则,即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我国专利立法在此方面未作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广泛采用上述原则。本文试对其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略作阐述,希望对我国的专利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 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法院将不予 支持。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禁止反悔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在美国和英国,该原则是衡平法上的保护手段,法院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不允许专利权人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其在审批 程序中为取得专利而放弃的保护内容。例如,在1980年8月的达纳上诉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如下解释:当专利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主动地向侵权人表 示或通过使对方产生错觉的沉默使其相信自己的商业行为将不会受到专利权的干扰,并且该侵权人依赖这种表示继续自己的业务或扩大自己的业务,则此时便产生了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悔。该原则使得专利权人无权追回诉讼前的一切经济损失,也不能取得诉讼后产生的任何经济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因此,一旦禁止反悔的辩护成 立,专利权人便会彻底败诉(dana corp.v.american preciscon co.et al 221 uspq 1098)。日本、德国等都作了类似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

关于专利权人对哪些内容不得反悔,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理论界也存 在着分歧。在美国,审理时不仅要注意专利申请人在争辩或修改时所放弃的权利范围,还会注意其所放弃的原因,如果放弃的范围不涉及现有技术所披露的内容或放 弃该范围是基于除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以外的其他理由(如权利要求不清楚),则不能以此原则来阻止将权利解释到合理的范围;在德国,法院除要 参考有关专利在德国专利局的审查资料,还要参考联邦专利法院无效程序的审查资料;而日本法院认为,专利权是实施专利发明的专有权,其权利范围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相同,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是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来确定的,在实际判例中,既有根据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的陈述,也有根据专利说明书禁止反悔的。理论界有人主张侵权判断应严格以权利要求为准,而专利权人在审批程序中认可、承诺、放弃的技术内容,只要来反映在权利要求书中,就不应该认定;还有人主张专利权人主动对被告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不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意思表示亦不得反悔。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