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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49

论文摘要

专利权利是一种排他权,专利权利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但没有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曾经有过将专利权规定为主动实施的权力,但现在,包括中国、美国(1954年修改)、中国台湾(1994年修改)在内的许多专利制度都将专利权定义为排他权。判定专利无效与判定专利侵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两个程序。据我了解,中国的专利法中,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是由两个不同的机构认定的: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初审认定(专利法四十五、四十六条),专利权人或第三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到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一般的地方人民法院,专利法四十六条)。北京中级法院有复审的管辖权,但是一般的地方人民法院并没有专利无效的初审管辖权,也没有无效的复审权(专利法四十五条)。专利侵权的管辖权在地方专利局或地方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判定专利侵权。(专利法五十七条)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依次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五大方面的问题,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专利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和加入世界世贸组织的需求,更加使的我国的专利侵权法急待进一步完善,就专利侵权责任而言,在我国民法通则这一带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法律中,并没有将其列为特殊侵权责任。可是,专利制度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相当完备、成熟之后才开始出现,进而被人们研究的。本文通过相关法律关系的论述论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关键词: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责任 专利法 专利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几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专利侵权责任问题。

一、专利侵权行为概述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制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础上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以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重要标志。而相应地我国为了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不断地对他进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趋势的规定,从传统的“损害填补”原则发展为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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