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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88

【案情】: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分析】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油b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权利的保护以权利人向专利局声明保护提交的图片、照片为限。据此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面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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