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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及其无效案例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29

案情:

2004年被请求人曹月花先后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两项名为“背心(环卫简单04-13)”和“警示夹克衫(04-06)”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5年被授权公告。之后,在产品招投标等商业活动中,被请求人时常打着专利产品的旗号夺标。诸暨市天龙雨衣厂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委托我所于2005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对上述二项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在请求书中指出,被请求人的专利产品作为常规的产品设计,形状及图形简单,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搜集到了大量证据,认为被请求人申请的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不具有新颖性,不应被授予专利权。被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且证据与本案涉及的专利之间没有关联性,故尚未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9日经过口头审理,在两方当事人激烈辩论的基础上,认定请求人的证据有效,支持了请求人的陈述,最终这两项专利权因丧失新颖性均被宣告全部无效。

启示: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审查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从申请到授权花费的时间比较短暂。但在授权公告后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无效请求,是法律赋予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2. 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或结构改良之后应及时申请专利,同时在申请之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以免丧失新颖性无法得到授权。假如公开了,出于防御性考虑也要尽快申请,防止被他人抢先申请而面临被指控侵权的尴尬处境。

3. 自身权利的主张离不开真实有效的证据,本案就是由于代理人在证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辛苦工作,找到了一张从不同的三个位置反映出工作服整体外形的插图,从而成功地让两项专利得以无效,维护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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