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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84

一、案 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瓶盖(3)”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5313605.1,申请日是1995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是珠海市中富工业集团公司(下称:被请求人)。

陈金龙(下称: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于2000年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名称为“封盖”的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其专利号为95306532.4。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律第9条、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2、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1994年3月2日,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了名称为“擅开识别盖”、申请号为93108524.1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附图公开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5306532.4是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

附件2:93108524.1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复印件。

二、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合议组,经合议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了第304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即93108524.1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图复印件经核实是真实的,其公开日为1994年3月2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1995年11月29日),故属于专利法第23条中所称的出版物。附件2适用于本案。

本专利的瓶盖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从主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的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本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仰视图上可以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别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平直,从主视图观察,两条识别带中间有一加强部分。

对比文件的瓶盖也是由帽部、擅开识别带体部、识别带和易断连接桥几部分组成的,从图8、图9和ⅱ—ⅱ剖视图和ⅲ—ⅲ剖视图观察,帽部为圆盖形,其上部是一个圆顶部,从圆顶部向下延伸有侧缘,侧缘上均匀分布着许多条纵向延伸的细棱,其下部有一很薄的凸缘,该凸缘的下方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公布的易断连接桥,连接桥的下方是圆环形擅开识别带体部,该体部上分布着多条识别带,从图9和ⅲ—ⅲ剖视图可以看出,有两条左右相对的识识带较宽,且该较宽识别带的边缘为圆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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