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请 求 人: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浦公司)
被请求人:北京天元恒业家用电器厂(以下简称天元恒业厂)
菲利浦公司于1995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真空吸尘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5年11月12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95300896.7。经推广,该专利产品很受欢迎。菲利浦公司在市场上发现,由天元恒业厂制造的(yp--20133)真空吸尘器外部造型模仿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且产品宣传册的产品照片与该外观设计专利一样。认为天元恒业厂未经许可制造和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2年5月9日,菲利浦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提供了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报、被控侵权真空吸尘器产品实物及产品宣传册。提出了如下三项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天元恒业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相关模具及推广资料,向请求人书面道歉;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请求人带来的损失;3、本案调处费由被请求人承担。
被请求人认为,其生产的(yp--20133)真空吸尘器与请求人所提供的专利号为zl95300896.7真空吸尘器有以下明显的不同点:与专利公报仰视图中的产品对比,其产品有一排黑色毛刷,毛刷中间有一吸尘舱,而专利公报仰视图中的产品无上述特征;与专利公报左、右视图中的产品对比,其产品左、右两侧都有排风孔,而专利公报左、右视图中的产品无上述特征。因此,其生产的真空吸尘器,没有侵犯zl95300896.7号“真空吸尘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争议焦点]
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局部形状不同的情况下,是否近似,是否侵权。
[处理决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组,2002年8月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认为:
请求人所有的“真空吸尘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95300896.7),主视图呈倒“u”型,下边近似直线,紧靠上部为一接缝,接缝中点处有一椭圆型按钮;后视图呈倒“u”型,中部及两边呈倒置“船锚”形状,顶部为一按钮,两侧为近似直角三角形,斜边为外凸曲线;俯、仰视图近似“保龄球瓶”型,俯视图“瓶颈”中心有一椭圆型按钮,按钮下方有一小的圆形指示灯,“瓶子”中部接缝线为下凹曲线,曲线中间为一椭圆型按钮;左、右视图以接缝为界,分为吸尘室及主机两部分,吸尘室部分近似不规则三角形,接缝线为直线,吸尘室上部为凸的平滑曲线,吸尘室下部为凸的曲线。主机部分近似不规则三角形,接缝线为直线,主机上部为凸的平滑曲线,主机下部为凸的曲线。由专利公告产品视图可知,该吸尘器专利产品的上部呈弧形,并设有两按钮,下部一侧为向下凸起状,有一稍带弧度的平面,另一侧为凹形构成吸尘器把手,吸尘器前端为吸孔,底部后侧为散热隔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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