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阿波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新港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惠衍,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国)汉斯格罗股份公司(hansgrohe 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塔赫市77761奥厄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西格弗里德?甘斯伦,董事。
法定代表人卡尔-海因茨?汉曼,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再平,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6号1330室。
委托代理人许天易,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6号1334室。
原审被告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惠衍,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中德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平谷区韩庄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丽,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惠衍,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阿波罗洁具有限公司(简称阿波罗洁具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8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波罗洁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宿惠衍,被上诉人(德国)汉斯格罗股份公司(简称汉斯格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天易、张再平,原审被告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阿波罗建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市中德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中德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宿惠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汉斯格罗公司是“淋浴装置”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01年7月4日,优先权日是2001年1月4日。阿波罗洁具公司从2001年3月开始委托他人制造“apollo a-0814”淋浴屏配件。2001年4月,阿波罗洁具公司委托他人印刷“apollo a-0814”淋浴屏等系列产品图册。“apollo a-0814”淋浴屏的最初对外发货时间是2001年6月2日。2001年7月,阿波罗洁具公司在广州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上展出了“apollo a-0814”淋浴屏。阿波罗洁具公司在2001年度合计销售“apollo a-0814”淋浴屏270台,销售收入为436 066.93元。从2002年下半年起,阿波罗洁具公司全面减产,从12月份起至今该公司销售收入为零。阿波罗建材公司承接了阿波罗洁具公司的生产、销售工作,其产品包括“apollo a-0814”淋浴屏。经统计,阿波罗建材公司2003年度共销售“apollo a-0814”淋浴屏918个,销售收入为1263818.53元。涉案的“apollo a-0814”淋浴屏的外观与“淋浴装置”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例选登(一)”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